《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11月1日
央视网消息: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负责同志表示,在制定“规范监管”过程中坚持依法合规、引导问题、公平正义、进步原则。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能源法的规定、中央文件的要求以及监管实践的经验都得到了充分吸收。首先是添加新的条件,例如用户注册和接受服务。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用户登记办法、服务受理条件和程序、服务能力分配实施细则,并制定实施细则。建议建立在线平台等便利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便捷接受服务的方式。进一步优化油气管网设施分散验收响应时间约束,提高公平公开服务水平。二是新增公平公开的处罚条款。充分结合能源法公正公开的制裁,明确了油气管网设施运营者违规的九种情况,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标准,方便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一线执法。同时,为防止部分用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保障油气市场稳定秩序,我们明确了用户违规的五种情况。三是改变信息披露条件。开盘信息油气管网设施情况按照信息类别分级公开。相关企业应主动公开公平公开的制度、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基本信息。考虑到设施的信息安全和用户需求,相关公司必须向注册用户披露剩余容量和运营状态等机密信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油气安全、促进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保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持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进行公正、公开的监管。城市燃气设施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平、非歧视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输、储存、卸货、气化等服务。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遵循按照统筹规划、确保安全、运行平稳、服务公平、监管有效的运行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部门负责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组织指导调度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任务。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管辖按照职责继承各自的行政区域。做好全区油气管网设施落成典礼相关工作。第二章 公平开放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负责公平开放油气管网设施接入。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公平公开公开服务信息。必须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如果您有能力提供服务,则不得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提出无理要求。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应当推动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运营。负责运输、储存、卸货、气化等业务和销售业务的财务会计。第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提供开放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科学、准确的计量。第九条 经营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司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政府制定服务价格或者指导价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实行市场定价的,价格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提供年度服务(含多年期)、季度、月度等多元化服务。视乎市场需求及设施的运作特点而定。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应急供应保障令,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第三章 公平公开的服务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用户注册的具体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注册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要求等,并为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公平、非歧视地提供用户注册服务。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按照登记要求如实提供或者填写相关信息。f 经营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公司。国家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者鼓励用户通过平台等便捷方式注册。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应当建立接受用户服务请求的条件和程序,并按照程序接受符合条件的用户的服务请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接受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者提供不便信息的用户请求。如果被接受,可能会被撤销。不予受理或者取消申请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者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应当制定油气管道分配期限实施细则输电能力、地下储气库能力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明确相应的服务能力分配方式、回用和回收等,并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能力分配。第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可以采取集中或者分散的方式接受用户请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者自由接受集中容量服务请求时,必须公平分配空闲容量,并将请求结果及时告知请求方用户。如果我们分布式处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您必须在收到用户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按照同样的验收方法,申请使用的服务能力超过实际剩余能力的,运营中的油气管网设施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综合考虑验收期限、使用周期、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使用状况等情况,决定剩余容量的分配,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相关的。第十六条 对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由政府部门明确负责保供的油气资源、2014年底国家签订并确认的长期商业天然气合同进口的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等列入国家规划的油气资源,油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简化装车手续,提供舒适稳定的运输。服务。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公平、非歧视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追溯或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设定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件。第十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暂停、取消合同的执行,不得故意延长输气管道输电距离以增加输气管道输电收入。第二十条 用户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油气资源交付、开采义务,并遵守合同规定的保管期限和其他要求。一个您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未使用的服务能力或宽限期将被视为放弃,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方按照服务协议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运营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司和用户应当履行对通过公共服务获取的商业秘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泄漏后果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五章信息报送和公开第二十二条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报送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信息、用户注册情况、用户申请受理情况、合同受理及履约情况等。她的信息可报告。第二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根据信息公开范围,采取按规定主动公开和按要求公开的方式公开信息。 (一)我们将主动披露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将利用国务院能源部指定的信息平台和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实行公司开发的公平、公开的制度,包括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价格标准等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2) 根据要求披露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必须公开用户通过网络方式披露的油气管网设施的基本信息、剩余容量、技术标准、运行状况等。网络平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书面方式。第二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应当按季度在国务院能源部指定的信息平台和业务门户网站(或者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第一季度取得良好开局。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向工作人员询问并寻求对检查项目的解释。 (三)审查、复制电子文件、材料和数据与监管事宜有关; (四)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获取、分析、监测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检查设施及其相关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并通过外部监管、信息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 任何公司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提出。接到举报的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调解。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将受到人民法的管辖。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制作监管报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三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单位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不遵守任何要求或者拒绝接受合格用户的注册请求; (2) 如果您不符合注册用户的要求,或者您拒绝注册用户的服务请求。 (三)未按规定分配油气管道输电能力、地下储气库能力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窗口期,或者分配不公平、不公正的。 (4)无正当理由迟延、拒绝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提出无理要求。 (五)创作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 (6) 无正当理由延迟、中止或者取消合同的履行,给用户造成损害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公平公开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油气管网设施输送能力和运行状况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报告的。相关信息和提交的信息可能不及时、准确或完整。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用户发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保密要求泄露、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3)您已签订服务合同但未使用服务功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对油气安全稳定供应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恶意垄断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其他明显改变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谋取私利的,将依法予以惩处。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油、天然气管网能源设施领域信用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建立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公司和相关用户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对违法、不可靠行为实施信用限制。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管网设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运输、储存、货物装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石油管道、仓储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辅助设施,是指支持集体运输的设施。不包括陆地和海洋。石油开发、登记项目和天然气管道(如从油井到加工净化设施的内部管道)、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的连接管道、石化公司工厂和机场管道、化工管道、城市燃气装置、加油站。 (二)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包括原油和成品油、贸易商、油气销售公司和大型最终用户。 (包括煤制油、生物质油等)、天然气生产企业(包括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生物质燃气等)、城市燃气公司、再生能源企业石油天然气公司、联合发电公司燃料(气)、石油天然气工业用户及其他大型油气直接供应用户等。 第三十六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对策。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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